煙臺勝發船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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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 為保障海上人命與財產安全,防止船舶汙染海域,方便船員在船工作和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註冊管理辦法》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申請註冊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的人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實施本辦法的主管機關。各直屬海事局依據船員管理的授權和分工負責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專業英語的考試和發證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船員專業英語,是指滿足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在船上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使用英語進行溝通和交流的基礎英語。
第五條 參加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專業英語考試的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但不超過60周歲;
(二)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
第六條 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專業英語考試分為聽力和口語兩部分,每部分滿分為100分,達到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
考試成績部分不合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試之日起3年內申請補考。逾期不能通過全部考試的,已有考試成績全部失效。
第七條 聽力和口語考試均合格的人員,由海事管理機構簽發《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專業英語考試合格證明》。
第八條 《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專業英語考試合格證明》由我局統壹制作。
第九條 滿足以下條件者,在申請註冊國際航行船舶船員時,免於參加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專業英語考試:
(壹)乙類值班水手/機工適任培訓、GMDSS通用操作員及以上等級適任培訓的學員;或者
(二)在航海類院校接受航海教育和適任培訓的學生;或者
(三)在2008年10月1日前已持有海員證或者曾經持有海員證的現職船員。
第十條 申請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專業英語考試和發證的人員應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十壹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